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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考勤实时“追踪”员工,这样的高科技是否合法?

手机定位是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客户位置信息的服务,很多手机APP软件利用此功能拓展业务范围,帮助人们了解实时路况、订购外卖、聊天交友等。同时,一些办公软件开发公司也利用手机定位功能设计出“手机考勤”软件,这种软件通过确定员工实时位置,判断其是否在岗或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

近日,记者针对这一不同于传统的考勤方式进行深入采访,发现手机定位考勤在方便企业管理的同时,也给企业员工带来不少困扰。

高科技的“双刃剑”效应

小于是一家科技公司员工,这家科技公司不久前用手机定位考勤代替了指纹刷卡考勤。小于对记者坦言,手机定位考勤的确给自己带来了许多方便,“以前早上在楼下等电梯,明明已经到了公司,但是挤不上电梯就错过了刷指纹时间,会被扣钱”。自从使用了手机定位考勤,小于觉得便捷不少,“只要在办公楼附近定位一下,就签到了”。

北京一家办公软件开发公司的业务经理对记者说,手机定位考勤适应了互联网发展趋势,“毕竟现在移动端已经占据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主流”。

专门研发考勤软件的上海劳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手机考勤软件的客户主要集中在两大行业,一是连锁行业,“这种行业一般分店较多,每个分店人又不多,比较适合手机考勤”;二是制造型企业,“这种企业一般不针对工人使用手机考勤,而是针对外勤、销售等工作地点不固定的人员”。小于表示,对一些经常出差的同事而言,这款软件很方便,“以前他们的行程都要及时汇报,填一堆表格,现在这些繁琐程序都没有了”。

不过在采访过程中,一些员工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现实顾虑。

“老板要求必须全天开机,很担心自己的行踪被老板知道。”小于向记者吐槽。对此,上海劳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解释说,他们在软件设计之初就考虑过这个问题,“我们把获知地理位置的自主权下放给员工,只有员工触发签到按钮才会上传地理位置”。

“感觉自己被监视,整天提心吊胆。”由于公司将信号接收范围严格控制在办公区域,小于和同事现在连上厕所、取快递、出门买饭都有顾虑,“感觉很别扭,已经造成了员工和老板间的信任危机,我们都觉得自己没被尊重,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好像老板把我们当成了‘外人’”。

员工对手机定位考勤持矛盾态度,但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负责人也有着诸多无奈。某房地产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张先生对记者说,公司将之前的门禁刷卡考勤升级到现在的手机定位考勤,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之前有个别员工三番五次不严格考勤,屡教不改,甚至有员工经常找同事替自己刷卡。”张先生说,“签到制度是公司管理员工的基础工作之一,对这种制度要正确对待。我们还是信任员工的,信任是管理的前提,但管理才是信任的保证。”

是否合法要看是否被滥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授告诉记者,利用手机定位进行考勤、查岗等,本质上是在收集和使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在此涉及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和劳动者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很难简单判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为了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条明确禁止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但也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个人信息。

“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被滥用!”律师对记者说。她认为,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在休息时间、下班时间也要佩戴定位设备,那么就侵犯了员工隐私,“原则上,到达下班时间后,员工有权自行关闭设备”。

沈教授告诉记者,为平衡这种“收集”和“禁止”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三、四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收集个人电子信息时应遵守的规则。就用人单位通过手机定位进行考勤等而言,用人单位在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时,首先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劳动者同意;在劳动关系领域,这种“目的、方式和范围”是否正当和必要,应以进行生产管理的需要来判断。

“据此,下班之后的定位肯定是违反正当性和必要性的。”沈教授说,“工作时间内的定位,也涉及定位精度的问题。如果只是笼统确定劳动者是否在工作场所范围内,可以接受,但是如果通过高精度的定位将劳动者可能进行的私人生活行为都纳入观测范围,则超过了必要限度。”

那么,具体的“限度”应当怎么确定呢?沈教授表示,由于用人单位公开收集、使用劳动者个人电子信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关于手机考勤定位的细则制定,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此外,用人单位还要保证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并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其安全。

“软件生产商也应尽到告知义务,最好在使用说明书上有书面说明,告知其软件的适用范围、用途,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此外,沈教授建议,“为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应将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行为纳入劳动监察对象,同时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维护劳动者此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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